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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首例“软暴力”讨债涉恶案件入刑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3785  字体【 【关闭】
 
(王尚翠/通讯员)近日,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旗首例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即胡某某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谋取高额非法利润多次向他人违法发放高利贷,后雇佣被告人郭某某、杨某、訾某、张某某组成讨债小组,多次采用跟踪、滋扰、纠缠、辱骂、威胁、强拿硬要、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软暴力”及其他违法犯罪手段催收高利贷款,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某等5名被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共同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具有恶势力组织的性质。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因案情复杂,涉案的被告以及犯罪事实较多,整个庭审持续了三天。
近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杨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訾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该案系准格尔旗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大。该案通过公开庭审,教育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理性投资、融资。检察官提醒,向他人贷款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借,否则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向他人索要债务时要通过合法途径,使用违法犯罪手段向他人索要债务也可能触碰法律底线;要认清高利贷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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