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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法院首例司法制裁案例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4951  字体【 【关闭】
 

日前,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对史某发出该院第一份司惩决定书。

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乌兰察布市地区由司法警察提起的首例司惩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8日上午,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史某与被告王某发生言语冲突,并殴打被告王某,其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该事件发生后,司法警察及时处置,控制相关当事人,调取音频资料,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并且充分听取了案件承办人的意见。
02
处理情况:
本着教育与制裁相结合,且史某具有悔过情节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违法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0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时,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法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02
典型意义:
近几年,妨害审判执行秩序和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事件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司法警察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能够有效的对社会公众起到引导作用,规范诉讼参与人的自身行为,对提升司法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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