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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中女生遭校园欺凌 校方:被打学生已治愈出院,打人者已被转入专门学校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2233  字体【 【关闭】
 

(王千林/通讯员)多个社交平台近日流传一段视频,引发关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初级中学校厕所内,一名身材瘦小的女生被另一名女生殴打,被现场多名女生逼迫下跪。最终,被殴打的女生鞠躬道歉后,在十多人的哄笑中走出厕所。

9月12日,麻旺初级中学校发布情况说明称,9月1日,该校七年级女生孙某(现年12周岁),在校园内被八年级女生万某某(又名冉某某,现年13周岁)殴打,这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事件发生后,学校迅速将孙某送往医院观察治疗,已治愈出院。同时,学校安排人员对该生进行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并积极与双方家长进行沟通协调。麻旺镇党委、政府与县公安局、县教委迅速开展调查处理。
9月5日,根据调查情况,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给予万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并会同公安机关对万某某及围观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家长与学校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因万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系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不予处罚对象,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现万某某已被其家长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双方家长已取得谅解,并达成了谅解协议。
校方称,此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感内疚和自责,一定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学生思想教育,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王英占表示,中学生在日常学习中受侵害最严重的主要是性骚扰和校园暴力,上述事件中高年级同学霸凌低年级同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校园暴力,侵害了该女生的身体权和人格尊严,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该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王英占提醒,遇到这种情况,受欺凌的同学要对这种行为坚决说不,向学校和家长反映,通过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共同作用来维护受欺凌同学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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