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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沧桑巨变七十载 勇立潮头写辉煌——内蒙古法院发展历程回眸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08  浏览:34031  字体【 【关闭】
 
苏利军/孙天庆/王晓东
      70载风雨拼搏,70年沧桑巨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近7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及几代干警的辛勤努力下,乘风破浪,砥砺前行,全区法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艰苦创业 奠定基石
      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巩固政权、治理国家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成为首要任务。195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乌兰浩特诞生,这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在此前后,各盟市人民法院和旗县人民法院相继成立。
      从此,全区法院开启了艰难的发展历程。许多法院成立之初,有的几十个人,甚至几个人,几间简陋的房子,审判资料匮乏,只有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三个内设机构。但法院人仍然热情似火、斗志昂扬,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当时大规模进行的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及贯彻婚姻法等运动,审判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惩治了大批反革命罪犯、恶霸,解除了众多封建包办婚姻关系,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恢复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51年,自治区高院从乌兰浩特迁往张家口,1954年又迁往呼和浩特。在一代代内蒙古法院人肩负使命,自强不息,艰苦卓绝的奋斗中,从几间陋室到一座座现代化审判大楼的变迁中,见证了内蒙古法院发展的历史轨迹和沧桑巨变,谱写了内蒙古司法事业的辉煌篇章。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原则和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内蒙古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一方面,健全机构,为今天的高级法院、13个中级法院和108个基层法院的组织架构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建设,全区各级法院从隶属同级政府转为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陆续建立起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调解等基本审判程序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区法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同时,也开启了内蒙古法院进入依法进行审判的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法院审判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人民司法事业犹如一棵曾经遭受风暴摧残的小树,在司法的春天里沐浴着阳光雨露,一天天茁壮成长,快速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征程。与此同时,内蒙古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了空前发展: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审判领域从原来的刑事、民事拓展到经济、海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新的领域。为保障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法院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立”,形成了机构合理、职责清晰、编制精干的审判体系。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到2007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基本消灭了“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现象,实现了硬件楼房化、软件智能化、管理规范化,彻底扭转了内蒙古法院司法环境和办公设施落后的被动局面,司法事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砥砺奋进 硕果累累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区法院坚持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明显加强。特别是2011年1月,自治区高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后,高院党组一班人,深入调研,摸准实情,围绕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目标,提出了牢牢把握政治方向这个灵魂、审判执行这个主业、公正司法这个核心、司法改革这个动力、班子和队伍建设这个关键、司法廉洁这个底线、基层建设这个重心七个重点,努力实现提升服务大局能力、提升审判质量、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基层建设水平五个目标的全新工作思路,极大地推动了全区法院的发展进程。2011年底,全区法院24项审判质量评估指标有22项好于上年同期,取得了“11升11降”的良好成绩。2012年底,25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有23项好于2011年,呈现“11升12降”的良好态势,内蒙古法院审判执行各项业务水平进入全国法院前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上下同心,奋发有为,开拓创新,锐意改革,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实。在改革过程中,工作进展顺利,人员思想平稳,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两次表扬。全区法官入额改革工作位列全国第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位列全国前十名,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方面。2015年5月1日,全区法院实施了改革,全年共受理案件562703件,同比上升30.3%,2016年共受理案件688308件,同比上升17.77%,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案件365650件,“立案难”问题从制度层面得到根本解决。
      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2014年,自治区高院认真复查备受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经依法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该案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弘扬自治区政法机关正能量的典型案例,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首,写入国务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高院党组确定2016年为“执行年”,举全区法院之力全力攻坚。全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10898件,执结177641件,同比上升100.46%,执结率84.23%,同比上升23.52个百分点,在收案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和结案率的双增长。“执行年”工作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周强院长批示在全国法院推广经验,并把内蒙古作为中西部省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示范地区。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按照中央关于十九大前基本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自治区高院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积极推进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2016年9月全面完成法官入额的基础上,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区法院院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改革的过程中,高院党组始终把强化审判管理、强化院庭长监督指导、强化审判质效提升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上升1.77个百分点。

      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全区法院始终把为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作为重要任务。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院《为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主动召开与经济管理部门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服务保障“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顺利推进,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帮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针对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和林格尔国家级新区建设这一重大决策,举全区法院之力及时研究司法保障措施,抽调精干审判力量,提前进驻重点项目区,依法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土地补偿等纠纷案件,及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确保新区建设顺利推进。






      继往开来 再绘宏图
      沧海桑田一瞬间,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各级法院从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经济特点出发,在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充分保障各民族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为维护边疆稳定,保障改革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日内蒙古法院的辉煌,是70年建设发展的积淀,是70年艰辛探索的成果,凝聚了历届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职工的心血和智慧,饱含了历代法院人的奋斗和奉献。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回首过去,根深叶茂。三次迁址,几番变革,内蒙古法院完成了从一次次量变到质变的“脱胎换骨”,实现了几代法院人心中的梦想。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放眼未来,任重道远。内蒙古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凝聚起“追寻中国梦,共筑法治路”的强大力量,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奋笔续写人民法院发展的华彩篇章。

责任编辑: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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