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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诉蒙牛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蒙牛败诉判赔215万

来源:中国经济法律智库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5125  字体【 【关闭】
     临近岁末,中国乳品市场的又一场“巨头之战”尘埃落定。2016年12月27日,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诉蒙牛公司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不正当竞争案,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落槌。法院一审判定:蒙牛公司构成对伊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元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费用。
    原告主张
    伊利公司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斯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
    此后,蒙牛公司于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类似。
    伊利公司在诉状中指称:作为同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伊利公司认为,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
    被告抗辩
    对于伊利公司的上述指控,蒙牛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第一,伊利公司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第二,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第三,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第四,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第五,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设计。伊利公司的产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伊利公司独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另一被告——海淀区某超市则辩称,其没有对两家国际知名的奶业集团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进行判断的能力,且其通过蒙牛奶站进货,有合法来源。请求法院驳回伊利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判决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经营,均是我国乳品行业的领军企业。伊利公司“QQ星”、蒙牛公司“未来星”是两个各自旗下独立的、专门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且伊利公司的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蒙牛公司与伊利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激烈竞争关系,蒙牛公司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
    据此,法院认定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本案中,法院特别提示存在竞争关系的大企业,应当正当利用自己已有商标、竞争优势和市场资源,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推广新产品,避免出现攀附他人商誉、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以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参见法制日报——法制网:《伊利诉蒙牛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蒙牛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15万》

编辑:余波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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