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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者落水溺亡,渔场主凭什么被判3年?”法院:再赔偿123万!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22  浏览:2026  字体【 【关闭】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狂飙》中就有一场由“电鱼漏电”引发的惨案。没想到现实中还真有类似案件。近日,在广东养鱼的李大哥就碰上了这样的“倒霉事”,小偷偷走自家鱼塘的鱼时溺亡了,作为渔场主却被判入狱3年。事实真是这样吗?法院为何这样判?

案例回顾
广东茂名李某承包了一片水塘,打算建造成渔场做点买卖。天时地利人和,渔场养料富足鱼苗长势喜人。人性的恶是没有办法避免的,长势喜人的鱼苗很快就引来了周遭村民的羡慕与觊觎。
李某年事已大很多事情已经力不从心,做买卖挣点钱也不容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李某为了防范于未然,在渔场周围贴了许多告示牌,又围了一大圈矮栅栏。面对日益增长的鱼,李某还是不放心,又聘请了两名年轻力壮的青年张某和王某。
他们的工作就是每天巡视防止有心之人偷盗并且管理鱼塘。果不其然,在某天巡视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身背渔具鬼鬼祟祟。三人立马喝止,张某年轻力壮且警惕性最强,率先调转渔船追赶可疑男子。一靠岸张某就制止住了可疑男子赵某,并没收了鱼竿。
没想到身为小偷的赵某非但不悔过还气势汹汹地进行辱骂,甚至动手抢回鱼竿想要溜之大吉。并聘请成为鱼塘“保镖”的张某自然是有“两把刷子”的,赵某不敌渐渐落了下风。张某在双方拉扯中一不小心连人带竿拉进了鱼塘。
赵某不识水性招手呼救,张某等人想当然觉得偷鱼贼怎么可能一点水性都不识就没有立马施救想给赵某一个教训。没曾想呼救声愈来愈小,张某等人慌了,等捞上来时赵某已经溺水死亡。就因为一时气急一条生命在三人面前眼睁睁消亡。
案发后赵某家属认为张某等人是见死不救,提出李某三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123万元的需求。欣慰的是张某等人自首主动讲述事实,希望得到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处张某等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123万。赵某确实有错在先,但涉及人命和经济哪个更重要呢?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公平公正,赔偿金额也是在法律范围内,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法条。
以案释法
1.张某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中的张某李某等人在面对赵某偷盗未遂时超出了防卫限度,赵某损害到李某等人的财产但是李某等人却对赵某的人身安全给予反击,属于防卫过当,需要付刑事责任。并且赵某是偷盗未遂,在落水后赵某对李某等人的财产威胁已经消失。与属于正当防卫条件的“不法侵害正在实施”不符。
“隔岸观火”任由赵某挣扎已经触及了法律,属于“不作为”范围,那“不作为”又是什么法律责任呢?
2.不作为
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逻辑前提。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那么李某等人有什么样的义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鱼塘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对出现的意外情况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额时候有有救助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本案中,李某等人知道赵某不会游泳却故意不救援,并且三人皆有救援的能力却不作为,放任李某在水中处于生命威胁的状态,直接造成了赵某的死亡,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等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特征,但是由于李某等人有自首情节,最终酌情减少了刑法。
法院最终判处李某等人三年并处罚金123万元也是综合各方面公正判决。案件更是警示我们做人绝对不能冲动。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你。

责任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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