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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改判我无罪!”——“收玉米获罪农民王力军再审当庭陈述”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5177  字体【 【关闭】
 
记者:郭旭东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变成了高墙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
  法庭上,正在作案情陈述的这个内蒙古农民叫王力军,他本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十组的农民,因无证收购玉米并贩卖,2016年4月15,他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原来贩卖玉米赚的6000元也被上缴。
  2016年12月16日,尽管王力军本人并未提出上诉,最高法“罕见”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并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月13日,元宵节刚过,巴彦淖尔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该案。上午9点。王力军抵达巴彦淖尔中院的时间,提前了一个小时。这一次,他提前准备了陈述书,他要对主审法官说:“请改判我无罪!”
  时间回到2015年3月,接群众举报,王力军被临河区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调查案由系王力军在收购农民玉米时,有人怀疑王力军在秤上作了机关,疑似存在坑农行为。经过调查,工商部门没有发现王力军存在坑农行为。不过,工商部门却以王力军收购玉米,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于是将王力军移交临河警方。
  随之而来的,便是王力军坐上了被告席。
  当天庭审时,旁听席上,只有他妻子和女婿两个人。“那个时候,我真的很痛心,也很失望。因为我一位懂法的亲戚告诉我,我犯的是非法经营罪,有可能要坐三至五年的牢。”
  于是,在走上被告席之前,王力军四处求人,“我坐牢了,我的这个家,就完蛋了……”
  王力军案件再审当庭作自我陈述——
  “我叫王力军,本是一个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却成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这一结果让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无奈。变成了高墙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临河区,身心受到沉重的打击。我一直认为,我上门收购农民的玉米,为农民减轻了卖粮难的问题。我提供的脱粒机及运输工具为农民减轻了体力劳动,以及运输和到粮库排队的麻烦,为粮库及时回收农民的玉米起到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我世世代代是农民深有体会,应该是件好事,咋就犯罪了?”
  丈夫在被告席上陈述,坐在旁听席的妻子张美丽哭了,“我知道,我丈夫没有犯罪。”  
  最高法院缘何会“罕见”指令再审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其实早在2016年12月16日,下发再审决定书时,最高法已有了非常明确的表态。
  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王力军的行为,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透露,若被改判无罪,还要走家串户收玉米,让脱粒机、农用车再次响起来,为他的家庭和周边粮农忙碌起来。
  关于最高法院的这次罕见指令,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看来,最高法院越过两级法院,对一审生效案件作出再审决定书,最高法肯定了该案件对全国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既然通过媒体发现这个案子确有问题,那么进行讨论以后,认为确有问题,那么就应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这体现了最高法院“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走出法庭,尽管没有当庭得到再审判决结果,不过,王力军及其家人还是显得非常轻松。王力军说,“作为一个农民,所涉及案子,又是一件微乎其微的小案子,竟能引起最高法院的关注,并指令再审。在此,我感谢最高法院给我的再审决定书,这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责任编辑:牧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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