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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为了人民 依靠人民 造福人民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4100  字体【 【关闭】
 


人民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红色基因,是一以贯之的传统和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印发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守正创新,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福祉、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环节布局发力,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制约监督,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更强、成色更足、底色更暖,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显著提升。
落实司法责任制
创造更多优质司法产品
人人享有幸福生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美好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就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等问题加强指导,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履职保障体系等问题逐项细化。
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革除的是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痼疾,重塑的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的是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责任体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对整个司法产品“生产线”的优化完善:一方面,明确审判权责和边界,既强化了法官的责任意识,也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依法监督必不可少,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什么样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就有什么样的裁判品质和司法产品。所以说,这项改革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据《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的数据显示,改革后,全国法院85%以上的审判力量配置到办案一线,法官办案自主性、责任心得到进一步增强,重大、疑难、新类型、涉群体等“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健全,有力提升了人民法院办案质效。
回顾近年来司法改革路线图,可以看到,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在深化改革关键时刻,强调“准确”二字有何深意?
何帆坦言,从近年组织的改革督察和调研情况看,司法责任制全面推开后,因为理解偏差,在各地落实中存在变形走样的情况,必须在“准确”落实上下功夫——准确对应不同岗位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权,院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准确对应不同类型案件,简单案件多数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决定,对“疑难杂症”案件,院庭长应适时监督;准确对应不同层级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案件多,放权力度可适当大一些,层级越高的法院,监督的覆盖面越要细致周全。
“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辙介绍,泰州两级法院引入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将移动互联网与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深度融合,实现监督工作的可视化、常态化、实时化。
2022年11月,泰州中院组织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首次尝试场景化实景培训方式,还原审判全流程、全要素,让参训人员在问题中探索、在探索中思考、在思考中收获。一名年轻法官说:“场景化培训重塑真实庭审,着重考验现场指挥、效率与稳场;审查控辩证据,重点考察质证、合议与认证。我们很幸运,能将问题在培训中提前发现,避免了实务中出错。”
近年来,类似创新举措相继涌现。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培养法官独立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实战能力,鼓励他们把更多优质司法产品创造出来、公布出去。同时,通过强化业务庭指导职能、实体化运作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为法官更好履职提供更多智力支撑。
“独立思考判断与寻求更多智慧支持并不矛盾。在思想火花碰撞下的收获,或许不是最完美的答案,但可能是最具共识、最有操作性的方案。”孙辙如是说。
繁简分流写入法律
科学配置有限司法资源
2023年3月7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9万件,审结14.5万件,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81.4%和81.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7亿件,审结、执结1.44亿件,结案标的额37.3万亿元,比上一个五年分别上升64.9%、67.3%和84.7%。”报告中这些沉甸甸的数字,彰显着司法的力量,也直观地表明人民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
在司法公共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从2013年到202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翻了一番,法官数量却没有增加。此外,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更加多元。过去,当事人更关注官司的输赢,现在还期盼司法程序阳光透明、诉讼服务普惠均等、在线操作高效便捷、法官态度和蔼耐心。
“对人民法院来说,公正高效审理好案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理所应当的职责。但是,司法资源作为公共资源,既做不到无限投入,增编加人也有难度,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上平均分配。”何帆介绍,2020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试点的基本思路就是向制度和科技要生产力,通过激活小额诉讼程序、扩大司法确认范围、加大独任制适用力度、推广在线诉讼模式等举措,在不增加审判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司法效能。
2021年年底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从305家试点法院推广至全国3500多家法院。通过这项改革,人民法院可以区分案件繁简,匹配不同的程序类型、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精准对接群众解纷需求。
审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担心自己的案子如果被归入“简案”,地位容易被忽视,公平正义可能会打了折扣。那么,与繁案相比,简案的审理如何保障裁判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
“繁案与简案,其实只是程序适用上的不同,并不代表重视力度、公正程度上的差异。”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解释,繁案与简案的程序适用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不会由法官凭主观感受任意区分选择。例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类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相对不复杂,高效快捷审结更符合当事人需求。
孙铭溪表示,简案主要是审理方式简化,并不代表诉讼权利的减损。无论是小额诉讼还是简易程序案件,都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简案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和节点,都和其他案件一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管理。因此,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有保障的。2022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主要审理简案的速裁庭,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3.8%。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并不是要给法院减负、给法官减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加全面、精准地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帆表示,实践中,法院要统筹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根据案件自身的性质类型、紧迫程度、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资源投入和审理程序。
试点审级职能定位
更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繁简分流是在同一法院内部,对不同类型、难度的案件匹配不同的审理程序,投入不同的司法资源,从而实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最大化。那么,在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是不是也有这样一种区分案件疑难程度、匹配不同层级法院的调配机制?
在“四级两审”制度框架内,如何科学安排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尤其是如何处理法院审判与审判监督职能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的重大而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群众对司法质效的要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程度也不断提升。
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动审级制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国情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沉下去”和“提上来”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一对关键词,也是推动这一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所在。让绝大多数矛盾在中、基层法院得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始终瞄准的方向。数据显示,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在过去一年间共受理“下沉”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
同时,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被提到较高级别法院受理。过去一年中,试点法院共“提上去”435件案件。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两起民事案件,一起为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条文理解的业主撤销权纠纷;另一起则为涉及连续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商事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对下均有指导意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涉及“双减”政策实施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涉及工商登记外化效力、公司人格混同等法律适用问题,属于辖区新类型案件。
目前,这项试点已给人民群众诉讼带来明显的积极变化: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最高审判机关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统一法律适用、制定司法政策、审判监督指导上来,从整体上提升全国法院的审判水平,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惠及人民群众。
何帆提醒,“提级”,仅仅是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程序。有的个案经过提级审理,形成了示范性裁判,起到了解决分歧、对下指导的作用,后续类似案件可能不再具备“特殊性”,仍可由基层法院审理。
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了一起案件,涉及居委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裁判生效后,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化为参考性案例。今后四川的基层法院遇到类似案件,可以参考绵阳中院的裁判标准,不必再提级管辖。
绘就未来司改蓝图
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人民法院下一步的改革规划,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提供服务。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何帆表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的前提下,推动实现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权力运行、审级职能、诉讼制度、人员分类、司法政务、经费保障、科技应用等各方面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改革勇气涉险滩、闯难关,啃下了一块又一块“硬骨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继续优化完善的空间。
何帆举例说:“我们虽然建成了世界领先的诉讼服务体系,但‘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中国社会也不能成为‘诉讼社会’。”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解纷选择、更低成本的解纷渠道,人民法院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方面作出更多努力,合力构建现代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又如,我们虽然初步搭建了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和审级制度架构,但仍有必要按照中央要求,着力解决员额动态调整、法官逐级遴选、司法人员交流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关注每类人员的现实困难、发展需求、职业规划。如果不能把品行端正、业务精湛的法官长期留在审判岗位、不能持续吸引社会各界的优秀法治人才报考法院,再好的制度架构也可能后继乏人。”何帆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生命力和持续力,就是让每一个群体都能通过改革有所获得、看到希望、得到满足。“我们既要看到诗和远方,也要看到人心细微处:忐忑步入诉讼服务大厅的当事人有什么顾虑和担心;独居老人、困难群众拿着非智能手机想参与诉讼将遭遇哪些麻烦和瓶颈;揣着生效判决又不能及时兑现的胜诉者有什么委屈和焦虑;刚刚入职的新人对未来有什么规划和憧憬;想遴选到上级法院的法官和即将到基层入额的助理可能面临什么障碍和困难……”何帆说,用历史的眼光审视改革,会发现数据指标只描述过程、文件汇编只记载成果,而问题的关键,还是让司法改革举措更被党和人民认同,更让广大当事人感知和受益,让身处其中的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感受到职业尊荣、能看到广阔前景。这样的改革,才不会“走回头路”和“被翻烧饼”,也才是努力的方向。
未来不远,一幅更加具体的发展蓝图已经绘就。人民法院将继续严格对标对表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对已经成熟的司法改革经验做法继续巩固深化,并推动上升为制度;对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举措继续加大力度、深化完善;对有待跟进的改革配套措施及时推出、有效整合,推动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取得新突破。
“既讲专业化、职业化,也注重高效率、低成本,让公平和效率在司法为民中有机统一、在每一位人民群众都能平等享受到优质司法服务中有机统一。”何帆表示。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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