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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民健康协同治理铺设法治轨道

来源:www.xwzhw.cn  发布时间:2023-03-02  浏览:6020  字体【 【关闭】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推动完善国民健康协同治理,努力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国,是时代赋予的使命。 
国民健康协同治理强调在健康治理过程中,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行业组织、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在政策制定、遵守、执行、监督过程中达成共识,建立协作机制,实现治理效能最优。就治理主体而言,国民健康协同治理主要涉及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城乡社区等多种力量,要根据各主体在治理中的不同地位及功能,理顺关系结构,并在法律上确立各主体的权力、职责、权利、义务,保证各主体有序参与治理。 
对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而言,一是转变传统管理思维与执法理念,强化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的工作思路,以提升执法能力与效果;二是厘清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在卫生执法过程中的权力范围,避免权力冲突或推诿;三是提升相关执法人员的国民健康意识、法律意识,保证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对于市场力量而言,应当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系统。比如,明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医药企业、食品企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应急合作地位与职责,包括明确因应急管理需要征用企业物资时,企业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征用后对企业物资的返还和补偿应当遵循什么规则。同时,出台企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囤积应急用品、哄抬应急用品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执法机关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 
对于城乡社区的社会力量而言,应明确城乡社区管理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志愿组织、居民个人在参与公共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控方面的不同主体地位。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形成城乡人居环境、生态文明环境日常性治理模式,促进法律与基层社会的其他治理手段相互融合。此外,要涵养基层民众的健康意识、守法意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保证多主体之间能持续商谈、公平博弈。为此,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优化国民健康治理决策;完善国民健康协同立法机制,加强制度保障,健全程序;完善法律实施,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国民健康服务体系。 
国民健康协同治理离不开科学、高效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应明确监督原则、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尤其是明确划分政府、行业、社会力量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不同的监管职责,确立不同监管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其次,真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监督体制。最后,促进法治与其他治理手段融合,推动执法机关更好地与司法机关相配合,推进公益诉讼在国民健康领域的拓展适用,促使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健康风险得到更好的防范、化解。同时,提升司法救济与惩罚赔偿制度的效能,为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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