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高睿泽 张艳东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赖账,或者失去还款能力,债权人常常会要求债务人用房屋、车辆等提供抵押担保,才愿意借钱。可是实际上,就算提供了抵押担保,也不一定就万无一失。被告人刘某某就是利用了提供虚假担保的方式实施诈骗。
被告人刘某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分布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城区的多个住宅小区。2014年以前,出于做生意周转资金的需要,刘某某将其中三处房产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然而,刘某某并没有将这一事实告诉被害人李某某,反而又用这三处房产作抵押,与李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了李某某100万元。
拿到100万元后,刘某某也许是发现了这是条不错的“生财之道”,胆子更大了一些。他又伪造了一份售房协议、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分别向三个人提供抵押骗取借款,共骗取了120多万元。更过分的是,刘某某又将自己已经抵押给银行、假抵押给李某某的三套房子之一再次作假,用该房子的假产权证骗取了被害人葛某某30万元。
随后,刘某某又分别利用自己已经抵押给某公司的一辆车,和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两辆车作为抵押,骗取了两名被害人共计75万元人民币。
除此以外,刘某某还借用别人的身份证申请了信用卡,多次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银行多次催缴无效,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6年8月22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2016年12月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7万元人民币。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