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静
7月17日,由“中国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操控的呼和浩特市兴麟公司、恒泰公司合同诈骗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兴麟房地产系列诈骗案首犯吴秉麟、卢金磊、刘爱平已被宁夏银川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9月21日,吴秉麟以卢金磊为法人注册成立了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吴秉麟变更自己为法人,同时将卢金磊等所持股份转让给自己。2012年4月27日,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时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经纪、房产咨询服务。2012年6月,吴秉麟等人决定将兴麟公司管理机构从包头市迁移至银川市,后将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总部通过下发制度、文件、每日晨夕会议、领导指示等方式对全国各地的分公司进行管理,操控分公司的人事任免、财务收支等经营活动。
2012年7月4日,总部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兴麟公司,负责人为程利敏,具体负责对此后陆续成立的84家分公司(门店)的管理。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巴雅斯古楞与甘迪克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恒泰公司,并在2014年7月将股东变更为吴秉麟,之后于短时间内成立39家分公司(门店)。
兴麟公司、恒泰公司分别受吴秉麟、刘爱平及总部领导,在统一指挥控制下以各自分公司为依托,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方式具体开展房屋买卖、租赁等多项中介业务。兴麟公司、恒泰公司按照总部及吴秉麟等的指示,编造为被害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保证交易安全需要等虚假理由,违反国家规定诱骗被害人将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用等汇入兴麟、恒泰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公司账户内,并在明知公司未实际按照承诺给被害人办理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安排、授意业务主管与购房双方签订大量虚假合同,收取定金、首付款,并在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欺瞒、拖延被害人,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损失。
截至案发,被告单位兴麟公司未退还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496.75万元。被告单位恒泰公司未退还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822.56万元。
2014年9月2日,被害群众相继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联系了两公司的呼市地区主要负责人陈东胜、崔景、巴雅斯古楞,三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公安机关通过三人电话通知其余被告人陆续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兴麟公司、恒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吴秉麟、刘爱平及总部的指挥、控制下,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及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两公司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处为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胜等6人具体执行总部下发的大量明显具有欺骗性质的文件及会议部署,组织、参与兴麟公司、恒泰公司的具体运营,为合同诈骗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处为呼市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全喜等14人明知公司经营存在问题却继续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大量资金,为兴麟公司、恒泰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此处为追究具体工作者的刑事责任),该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兴麟系”犯罪集团先后在全国成立房地产公司150余家,开始门店2300余个,报案群众近万人,涉及17个省、自治区的65个地市,仅在呼和浩特一地,目前就有受害人800余名,涉案金额上亿元。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2名被告人的庭审预计持续10天,随后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