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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查“经脉” “隔空点穴”巧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结一起标的6600余万元信访案件纪实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08  浏览:36189  字体【 【关闭】
 
通讯员:卢进林/李辉
      2017年6月1日下午四时许,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称“呼铁中院”)吴惠专委接到了一个电话,“吴法官您好,我公司已经将执行款66755 467.96元全部打到法院执行账户,请您查收!”吴专委放下电话马上让财务人员查证,得到肯定回答后,吴专委对法官小李感慨地说:“看来昨天熬夜开的“诸葛会”开对了,“隔空点穴法”起大作用了,大家一年来没有白辛苦,今天总算可以睡一个安稳觉了。”
      帐上只有贰佰多    欠款却有五千万
      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西某建设公司”)与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内蒙某能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内蒙某能源公司给付山西某建设公司施工款49 405 799.31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内蒙某能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为此,山西某建设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内蒙高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呼铁中院执行。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内蒙某能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按指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个煤矿的采矿权,依法予以了查封。内蒙某能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出面,只派出一个公司法务人员应付法院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进一步调查,内蒙某能源公司系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除被查封的一处煤矿采矿权外,公司的账面上只有293元,再无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的煤矿从2013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因而法院查封煤矿,对执行人触动不大。
      两个股东被判刑    一个股东不担账
      内蒙某能源公司原股东是王某某、王某某两兄弟,后来二人将百分之九十的股权转让给某国企,现在内蒙某能源公司的股东就成了三位,某国企和“王氏两兄弟”。“王氏两兄弟”与某国企转让股权时曾约定,转让前的债权与债务由“王氏两兄弟”负责。山西某建设公司所做的工程发生在某国企购买股权之前,因此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山西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应该由“王氏两兄弟”来支付。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王氏两兄弟”因牵扯另外一个案子,涉嫌刑事犯罪,在本案诉讼阶段即被公安机关羁押,现在还在服刑阶段,难以进行联系。法院只好同“王氏两兄弟”指定的代理人——某某路桥公司王某某接触。某某路桥公司,实际是“王氏两兄弟”的另一个公司,公司副总王某某就是“王氏两兄弟”的子侄,但公司登记的法人又不是“王氏两兄弟”,无法找到让某某路桥公司替“王氏两兄弟”还账的证据。某某路桥公司王某某一直以内蒙某能源公司的名义应诉,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
      拍卖省事周期长    止息上访再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法院依着申请人的申请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该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由于产能原因和煤炭市场的不景气,评估价格与某国企股权转让时的价格,存在着十个多亿的差距,被执行人提出了异议。评估机构对异议给出书面答复,被执行人仍不满意。鉴于该案涉及金额巨大,为了慎重起见,执行法官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评估价格异议,专门召开了包括申请人、被执行人、某国企和评估机构的四方听证会。经综合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诉,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执行法官考虑,如果拍卖被执行人的采矿权,由于煤炭市场持续低迷、执行标的巨大,拍卖周期会大大增加且不可预测。即使拍卖成功,不仅又产生一笔巨大交易费用,而且会导致某国企和被执行人蒙受巨大损失。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引发新的上访,执行的社会效果将大打折扣。最后,执行法官们决定,那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想方设法再调解。
       “诸葛会”上“查经脉”  “点穴执行”换多赢
      虽然准备全力争取调解,但执行法官们还是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按着拍卖程序大张旗鼓进行准备;另一方面针对被执行人的顾虑,想方设法为争取调解执行,排除“拦路虎”。第一个“拦路虎”是铁路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内蒙某能源公司旗下的煤矿上方正好有一条规划的铁路线。铁路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各地技术规范往往不一致,有的规范是铁路两边几百米范围,也有的认定是铁路两边几公里范围。这条铁路线正好位于内蒙某能源公司的煤矿中部,如果这条铁路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是路两边几公里,这个煤矿可能就失去了开采价值。呼铁中院主动向自治区高院司法辅助办公室求援,并积极协调铁路局有关部门,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条铁路压覆确定为路两边200米范围,消除了某国企赔付的最大顾虑。第二个“拦路虎”是某某路桥公司的阻挠。本来某国企还欠着“王氏兄弟”部分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为使内蒙某能源公司尽快回到正轨开始生产,某国企准备借钱给其支付案款。却因某某路桥公司因对付款金额时间有异议,千方百计地进行阻挠而作罢。后来,看到法院真得准备拍卖煤矿的采矿权,担心会有更大损失,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和解。执行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顺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66755 467.96元。但随着约定付款最后日期的临近,法官在电话联络中发现,执行人又开始找各种理由企图拖延执行。
      呼铁中院党组一直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得知这个新情况后,专门开会议进行研究。党组一班人认为:过去我们进行了长期周密的摸排和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现在到了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打破被执行人幻想的时候了。并要求执行局召开专题会议,“抽丝剥茧”分析,理清“七经八脉 ”,找准“死穴”,精准实施强制措施。5月31日下午,中院党组成员、分管领导吴惠专委组织本案的执行法官召开了“诸葛会”分析案情。当晚“诸葛会”一直开到深夜,执行法官仔细梳理了大半年来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点点滴滴,一位法官讲到被执行人在一次谈话中透露,他们正在全力办理煤矿产能提升的工作,估计很快就能批下来。吴惠专委敏锐地感到,这个信息可能就是院党组所说的打开局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的“死穴”。根据自治区煤炭开采最新的规定,年产能在300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允许生产的,而被执行人现在的核准产能恰恰是300万吨以下。于是,执行法官们连夜撰写了给自治区国土厅的司法建议,并商定如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将立即采取的四点强制措施:第一、给自治区国土厅的送达司法建议,建议否决失信的内蒙某能源公司提升产能的申请报告;第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该失信信息通知到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第三、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并对公司主管人员采取拘留等措施;第四、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煤矿采矿权依法进行拍卖,并将拍卖信息依法进行披露,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第二天一大早,执行法官就通知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于当天六点前将执行款达到法院执行账户,将采取四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向某国企进行了报告,某国企紧急召开党委会,最后于当天下午四点,将执行款一次性打到法院的账户,于是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该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全国法院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巨大声势,得益于上级和铁路部门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执行法官们百折不挠的韧劲、敢于碰硬的闯劲、耐心细致的执行和勤于思考的作风。此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在没有采取实质性惩罚措施的前提下,圆满执结该案,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赢。
      真可谓:“‘抽丝剥茧’理‘经脉’,‘隔空点穴’巧执行,呼铁中院结大案,息诉止访立新功。”

责任编辑: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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