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玲/通讯员)年过七旬的宋老先生在群众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击中右眼,致人工晶体脱位,事后他将对手周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的首案,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条款当庭判决驳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宋老先生今年74岁。2020年4月28日上午9点多,宋老先生和朋友们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的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50岁的周先生击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老先生的右眼。“这本来是非常轻松的老年人之间3对3的活动,但是被告的最后一下扣杀,用了巨大的力量,没有任何控制,具有过错。”法庭上,宋老先生的代理人说道。
记者了解到,宋老先生的右眼安装过人工晶体,被球击中后因“人工晶体脱位”宋老先生住院接受了手术,将人工晶体摘除。后经复查,因右眼视神经萎缩,已接近失明,医院不建议再做晶体植入。事后,宋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800元等总计8500余元。
“我们打球已经打了好几年,谁也不愿意看到谁受伤。”据周先生讲,他们是群众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参加活动应风险自担。“事发时,宋老先生已经持续打了50分钟的羽毛球,他自己也承认眼睛有视差,而且他这么大年纪,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所了解。”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大家都是业余选手,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宋老先生的代理人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即便周先生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分担损失。但是周先生认为,民法典已经生效,当中加入了“自甘风险”的条款。
记者了解到,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有专家指出,“自甘风险”条款加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经过40多分钟的庭审,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1176条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