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小周偶遇后,不顾自己有家室,疯狂追求老同学小周,并先后多次发红包共计2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决被告小周向小王的妻子返还不当得利23万余元。
小周与小王原系同学,毕业后各自成家。小周婚后因感情不和,已于2014年离异,此后孤身一人。2017年2月,二人在朋友聚会上偶然相遇,小王得知小周离异的不幸遭遇,顿生同情。小王表现殷勤,对小周嘘寒问暖,三天两头红包相送,二人交往频繁,感情逐步升温,并最终发展成为恋人关系。
二人恋爱期间,小王为维系情感,利用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周表达爱意,转账多达230余次,共计23万余元。
2021年4月,小王妻子黄某一纸诉状将小周、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周返还小王通过微信转账的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小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向小周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但小王对小周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同时,小王转账资金的来源,系原告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入,小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转账行为,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对黄某诉请小周返还小王微信转账共计23万余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请求受领该转账资金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本案中,小王利用家庭财产收益,持续、多次、长期向婚外女性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主观过错较之小周更为明显,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惩戒,例如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中,均会体现惩戒。
责任编辑: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