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安全的成品油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对举报我区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人员予以重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举报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举报内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三)加油站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
(四)擅自在停车场、物流园、修理厂、工矿场地等自设油罐、加油机等非法销售成品油的;
(五)加油站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
(六)购销走私成品油的;
(七)故意破坏加油机准确度,利用作弊手段缺斤短两、偷税漏税,坑害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
(八)在网上、微信、QQ等非法推销成品油的;
(九)偷逃税款、虚开发票、无票变票销售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奖励方式
根据举报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等部门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15”、“110”、“12366”,受理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等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查证后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给予罚款的处罚,按案件罚款额的10%—20%给予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10000元。
(二)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规范管理工作组专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