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期过后,那些经过“灵魂砍价”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将何去何从?这是许多依赖这些药品维持生存的患者所关心的问题。近期,国家医保局公布《谈判药品续约规则》,明确了谈判药品协议到期后留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的3条路径,即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简易续约、重新谈判。按照官方对文件的解读,此次完善规则,旨在进一步稳定参保人员和企业预期,确保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范围的稳定。这一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患者所关心的问题。
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自2018年至今,医保药品谈判一年一度常态化开展。新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涵盖抗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丙肝、罕见病、糖尿病等多领域,谈判后价格降幅基本超过50%。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共有300多种药品通过谈判宣布进入医保目录。
但通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并非都能长久留在医保目录内,2年协议期后,一些企业选择“离开”。根据国家医保局口径,截至2022年12月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际包含275个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
究其原因,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续约成功的药品往往需要进一步降价。对此,业界描述,谈判药品的适应证增加得越多、卖得越好,降价幅度可能越大。企业在觉得“不划算”之后,就会退出。而谈判药品续约不成功,会对患者用药的延续性和可及性造成影响。
破解续约困境,医保部门正在改变“价格越低越好”的准入策略,明确医保谈判是在对药品临床价值进行全面科学评估基础上与企业的协商。此次公布的续约规则提出,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品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的谈判药,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谈判药品,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证触发降价的,降价幅度在简易续约规定降幅的基础上减半。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对“真创新”的支持,增加了对于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1类和3类中成药,在续约触发降价机制时,可以申请以重新谈判的方式续约。
稳预期、缓降价的导向,呈现着从侧重药品价格到重视价值的策略转变。根据官方的解读,本次续约规则的完善与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的大方向完全一致,力争实现患者、医保和医药企业多方共赢。
价值购买就是紧紧围绕药品给患者带来的受益确定价格水平,使新准入药品的性价比显著提高,这就要求药品评审“从主观到客观”“从定性到定量”的跨越,对创新的衡量更加精准、科学。显然,这不会是一道有着既有公式的计算题,而是立足国情持续探索,在医保基金安全、参保患者可承受能力、企业盈利预期之间求取最大公约数。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我国获批的新药不断增多。一方面,公众希望能将更多新药好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另一方面,医保目录调整还要坚持“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历经不断探索和调整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医保谈判制度正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患者看病就医保障水平迈上新台阶。但同时,解决新药、贵药的可及性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基本医保这一条路,还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作用,才能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下,倾听多方合理诉求,注意利益平衡,方能更好地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调动企业申请进入目录、为目录内品种追加适应证的积极性,让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得以维持和提升,是此次续约规则释放的积极信号。为了实现同样一个目标,从更多环节的改革来看,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医保、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共赢的局面还有待进一步开拓,需要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往上迈。
责任编辑:李民